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协查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0]239号
颁布时间:2000-12-14
2000年12月14日 桂国税发[2000]239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协查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协查岗位责任制。 附件1:广西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协查登记表(略)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协查工作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会议精神,抓好协查工作落实,确保按 时保质完成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协查工作,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明确有关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协查工作,在接到有关 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协查函(资料)时,首先要进行收文登记,并及时送交有关协查人 员办理,协查人员在接受任务时要在登记册上签名。收文登记人及时负责对协查件进 行督查督办,任何人不得拖延或者积压协查件。 二、协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地按协查要求开展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查出结果并 如实地及时地反馈结果。各地上报的协查材料(表)必须有主管领导、协查经办人、 录入员签字,并加盖经办单位公章。严禁弄虚作假,模棱两可,不准上报无结果的协 查材料。 三、在协查中已确定为骗税或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请退税的,要依法从 速查处,尽快追缴已扣(退)税款和罚款。达到立案标准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 关。 四、有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协查案件材料必须留底(复印件),依照档案管理 规定立卷归档。 五、各地上报的协查传真电话号码及协查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联系电话号码,必须 保持24小时畅通无阻。因电话联系不上或找不到有关人员而贻误协查工作的,将追 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六、各地必须严格按协查要求的全部事项进行调查,不得敷衍了事,不得弄虚作 假。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工作质量差的单位给予严厉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 严厉的纪律处分;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提供虚假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 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 (1)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