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41号
颁布时间:2001-02-21
2001年2月21日 桂国税发[2001]41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地、市局还应设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岗位,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工作; (二)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工作; (三)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各子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四)负责对县(区)下列各子系统的金税卡、IC卡进行初始发行及维护操作; (五)协调服务单位与防伪税控企业之间的工作; (六)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二、县局必设岗位有数据采集岗位、综合管理岗位、设备管理岗位、发票发售岗 位。 三、县以下征收机关若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必须设置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 岗位,若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还应设发票发售岗位。 四、各级岗位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工作应在3月20日前完成,以确保在5月底以 前完成岗位培训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 的通知
(1)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