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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普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函复
桂国税函[2003]362号
颁布时间:2003-05-12
2003年5月12日 桂国税函[2003]362号 各地级市(地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普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 函》(桂价费字[2003]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国税机关应及 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并在办税大厅向纳税人公布。 其他相关事宜另行下文通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普通发票工本费有 关问题的复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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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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