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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技术贸易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税发[1993]243号
颁布时间:1993-06-08
1993年6月8日 桂税发[1993]243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2]90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经与区科委协商研究,现就我区使用《技术贸易发票》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技术贸易发票》由区税务局设计,各市、县税务局负责印制。其中发票联 使用“防伪发票专用纸”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底纹”。《技术贸易发票》为 三联式(具体格式附后),印刷发票的费用由各级科委负担。 二、《技术贸易发票》适用于《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性交易活动。 三、凡经科委批准成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可持《税务登记证》和当地科委核发的 《技术贸易许可证》到税务局发票管理所办理《发票准购证》,领取发票。其应征税 款由技术贸易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零星技术贸易活动过程中所需发票, 由技术贸易管理机构负责填开,并按政策规定代理征收有关税款。 四、《技术贸易发票》是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合法凭证,是享受国家对技术贸易 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为此,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填开《技术贸易发票》时,其技术合 同必须经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并严格区分技术交易和非技术交易的界限, 如实填入发票有关栏目。对与技术贸易活动无关的其他非技术交易不得使用《技术贸 易发票》。 五、《技术贸易发票》从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实行,其使用、保管、违章处理 等按税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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