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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93)桂税告字第1号
颁布时间:1993-12-25
1993年12月25日 (93)桂税告字第1号 为了贯彻实施新税制,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现决定在 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纳税人重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及换发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 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重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业户,无论已办理过 税务登记或者未办理过税务登记,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重新申报 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核准后,换发或者 领取新税务登记证件。 二、重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 依照本通告规定应当重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 日至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这段时间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三、凡不按照规定的期限重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换发或者领取新税务登记证件 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持有的旧税务登记证件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失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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