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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准备工作的通知
桂税发[1993]385号
颁布时间:1993-09-09
1993年9月9日 桂税发[1993]3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至 三月三十一日,换发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为使明年的换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请各级税务机关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1.查实现有已办证户数,并进行分类,于九月三十日前由地、市局按附表统一 要求,将截至六月底的情况汇总上报区税务局征管处。 2.鉴于明年要换发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我局桂税发[1992]512 号文所规定的1988年10月后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满四年期的换发新证工作,截至 一九九三年九月底止。新增业户的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到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底停办。 十二月份新增的业户,可先进行税务登记,待一九九四年元月份补发全国统一税务登 记证件。 3.各地、市、县税务局要对一九九三年元月至十一月底的税务登记证件的领、 发、存、废以及工本管理费缴交情况进行清理、核算,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五日前由 地、市局将清理情况汇总列表(附表二)上报区局征管处。同时,缴清应上缴的工本 管理费。对作废或结存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各地、市、县税务局就地封存,待后处理。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分“税务登记证”及其副 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两种,正本为铝合金外框,副本为牛皮纹塑料外壳, 必须使用统一规格的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统一印、制,国家税务总局负 责监制,未经报审不得印、制,为此,严禁各地自行印、制。 5.关于全国统一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工作布置,我局将另文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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