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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对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年度审查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1]244号
颁布时间:2001-05-15
2001年5月15日 桂国税函[2001]24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年度审查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加油站(点)年审需要上报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材料问题。为确保上报 安装税控装置材料真实可靠,便于经贸委(局)年审,加油站须上报《加油站符合安 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申请确认登记表》(见自治区国税局桂国税函[200 0]269号),并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证明。 二、关于部门协调配合问题。经贸委(局)对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年度 审查,不仅有利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而且有利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各地、 市、县国税局要主动与当地经贸委(局)联系,积极配合经贸委(局)搞好年审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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