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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湘财税〔2014〕43号颁布时间:2014-08-27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信息移交问题

  各级地税、国税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326号)有关要求,对提供电信业服务试点纳税人的有关纳税信息进行确认、整理、汇总和核实。地税部门对试点纳税人信息资料的移交工作应于520日前完成;国税部门对试点纳税人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应于5月底前完成。

  二、关于兼营业务项目划分征税问题

  兼营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项目、电信业服务应税项目、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并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三、关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对提供电信业服务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冠名普通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146120141231。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其结余的未到期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也可以同时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但均应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销售额为开具国、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合计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结余的发票使用完毕或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结余的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需要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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