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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鄂国税发〔2014〕44号颁布时间:2014-09-04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定额征收户的贯彻落实

  1.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定额征收户,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核定2014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公告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调整,不再重新办理核定手续。

  2.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定额征收户,在本通知下发前尚未核定2014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时按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公告进行核定。2015年、2016年定额征收户核定也按此条办理。

  二、抽样检查的实施

  1.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抽样检查各地应该结合稽查和评估工作进行统一安排,不得低于总局要求数量。

  2.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绩效分析,各地应在201481日前报送上半年分析,2015615日前报送年度分析。

  三、对2013年度未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处理

  各地要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组织开展对2013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未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符合享受条件的,要采取得力措施,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落实到位并于2014610日前将清理及政策落实情况上报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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