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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4-04-23

  为加强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省公司对其所属分支机构(详见附件)实行规范化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就省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1411日起,对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采取“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办法,省公司本部按比例分配税款,各分支机构按销售额配比分配税款。

  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销项税额-省公司当期进项税额

  省公司本部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率

  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率×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省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

  省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分配比率暂定为28.

  二、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销售额主要包括:

  (一)收派服务销售额。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销售额。

  (二)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三)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三、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省公司主管国税机关为武汉市江汉区国家税务局。

  四、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从20142月份开始使用增值税传递表信息系统,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7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利用增值税传递表系统填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增值税传递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传递给省公司。省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填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增值税传递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传递至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各地当月应纳税额。

  五、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减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各分支机构在所在地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七、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增值税发票。定额发票由省公司统一印制企业冠名发票。

  八、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委托湖北省邮政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县(市、区)邮政局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应向湖北省邮政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县(市、区)邮政局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便其向寄件人开具。

  九、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免税业务,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免税。

  十、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对少报销售收入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并不得在省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十一、省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经省公司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传递表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年度终了,由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对省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

  十三、本公告自2014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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