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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284号
颁布时间:2006-12-14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为“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办法》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并按照不同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额进行典型调查,年度内典型调查户数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比例城市、县城不低于10%,农村、乡镇不低于5%。
二、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定为一年,具体起、止时间由设区市国税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中期登记开业的,以不满一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0日内,以该定额执行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对定期定额户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依据省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定额户在纳税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主管国税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也应当根据《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及时重新核定定额。
六、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增强税收执法和定额核定的透明度,大力推进定额核定的“阳光作业”,推广应用《双定户定额测算系统》,科学合理核定定额,并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人的定额核定情况、定额调整情况以及停复业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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