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经营污水处理厂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函[2006]79号
颁布时间:2006-03-21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经营污水处理厂有关增值税的请示》(洪国税发[2006]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号)有关规定,除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外,为其他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请据此掌握和执行政策。
上一篇: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
下一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