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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223号
颁布时间:2005-08-21
2005年8月21日 赣国税发[2005]22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实施 意见》(赣国税发[2005]188号),现就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具体问 题明确如下: 一、提高后的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全省所有缴纳增值税的个人,不再区分城市、 县城(镇)和农村。 二、新的增值税起征点从2005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 三、本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划分标准以综合征管软件中列明的2005年6月 份“双定”额为准,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一律免征增值税,本年度不得由于起征点 提高而重新核定“双定”额。少数纳税人原“双定”额偏低、但实际经营额已达到起 征点、不调整将影响税负公平、且其他纳税人意见较大的,由县级主管国税局集体研 究,分户列明情况报设区市国税局批准后可在本年内予以适当调整。 四、为确保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落实到位,省局要求: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 政策宣传。增值税起征点再次提高,是省局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民创业的重 要举措,也是对总局2002年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各级国税机关 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提高起征点的政策。对由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所造成的地方财 政减收,要及时向当地党政加强汇报,争取支持;要在新闻媒体、办税场所、纳税人 集中的地方广泛宣传,张贴公告,让广大纳税人了解新政策。二是要加强个体税收征 管。要在加强对起征点以上纳税户的税收征管的同时,大力加强对起征点以下个体户 的税收管理,合理评定销售定额,减少漏征漏管户和“走失逃亡”户。三是要严明纪 律。防止人为地擅自提高纳税人销售定额或变通执行政策,对未达到起征点而免征增 值税和经批准调整“双定”额的纳税人,要在办税服务厅张榜公布,使未达到起征点 的纳税人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使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交“明白税”。四是要严格过 错责任追究。各设区市国税局必须在2005年9月底前确保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落实到位,并向省局报告提高起征点工作落实情况(分县、市、区列明本次享受提高 起征点政策优惠的纳税人户数和月免税额)。省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 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省局将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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