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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
颁布时间:2005-05-27
2005年5月27日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 一、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开办集贸市场应当符 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布局规划。”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审批时应当征求商贸 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开办专业性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复检点”修改为“原产地检疫机 构”。 三、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集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 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取缔。” 四、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其中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 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或者”。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本修正案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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