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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规程》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2-28
2005年2月28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规程》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部门在审批减免税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和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不予上报 减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上报减 免税;其他需要上报减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规范减 免税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减免税适用范围 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经营性亏损、微利、自 然灾害)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减免税的受理 凡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递交减免 税申请报告,由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省局和设区市地税局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 减免税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减免税所属期 限、减免金额等,并附以下材料: (一)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房,应报送房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材料; (四)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报送各类财产损失具体情况说明, 包括数量、金额等以及保险金赔付有关证明材料; (五)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减免税的审核、审批 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后,应逐级上报,由县、市地税局审 核,报省地税局审批。 各级地税机关可一文上报多户企业的减免税报告,并附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税 金额、减免税期限等。 省地税局在接到设区市地税局上报的减免税申请后,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按照 税收管理权限,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税申请在30日内拟文批复。 第五条 因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的原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核上报,使纳税人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或擅自减免税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台帐。台帐记 载反映的内容应包括减免单位、减免税种、减免依据、减免期限、减免金额、批准时 间、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等。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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