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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驻赣监字[1995]104号
颁布时间:1995-10-19
1995年10月19日 财驻赣监字[1995]104号 (通知略) 附件:江西省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关于增值税退税适用范围 一、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和刊物,必须是国税发(93)059号文 第6条1-6款规定的,93年已享受免征税政策的报纸和刊物;凡93年未按上述 规定享受免税的报刊,不得列入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 二、下列出版物的出版环节的增值税。 1、全省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大、政协、 妇联、工会、共青团以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其先征后退范围一个单位仅 限一报一刊以内。 2、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青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包括:教材、教 辅读物、教学挂图)。 3、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三、全省县级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图书出版物的增值税,“八五” 期间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税的税款用于发行网点建设。 第二条 关于增值税的退税程序 一、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全省各级财监办按照财政部(94) 财预字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退税有关材料,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中企业应向当地财监办(南昌 市企业直接向省局报送)提交以下材料: 1、退税申请书 2、退税依据 3、已纳税款缴款书原件或复印件 4、有关帐册材料 5、当地国税部门开具的93年免税和当年税款征缴证明 6、当地金库证明 三、各地市监察专员办事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有关规定查帐初审,签署 意见后报省财监办审批。 第三条 关于审批退库时间 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原则上按季退库,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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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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