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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5]414号
颁布时间:1995-08-18
1995年8月18日 赣国税发[1995]41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接南昌市国税局《关于省电力公司缴纳增值税情况》的报告,现根据现行税收规 定,对电力企业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1、各供电局向用户收取的带料加工电费,属电力企业目录电费的一部分,应采 取从价定率预征办法计征增值税款,由省电力局集中申报清交,不得比照电力企业价 外费用计征增值税。上述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各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征 收机关凡对带料加工电费按照价外费用处理,造成多预交税款的,应在所管供电局以 后各月应交税款中抵扣,南昌市国税局相应在省电力局清理补征税款。 2、按照江西省国税局、 电力工业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电力工业企业实行增值 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省电力局所属电力企业应认真按月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 销项税款和进项税款计算表》及补充表,企业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核实后报送一份给省 电力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南昌市国税局直属一分局)据以计算办理省电力局应纳 增值税款和应补(退)增值税款。但据反映,部分电力企业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未报送 上述资料,给清算税款工作造成了一定难度。现重申,各电力企业税务征收机关自 1995年1月1日起应按月报送上述资料,凡在此通知前未报送的,一律补报。以 后各月仍拒不报送资料的,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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