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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3]93号
颁布时间:2003-10-22
2003年10月22日 赣国税函[2003]9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本着既支持和促进社会福利事业 发展,又要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全面落实好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凡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 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文件 规定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继续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以及《江西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 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赣国税发[1998]625号)和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 地税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1]231 号)办理退税。? 二、对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生产性福利企业给予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主体 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5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规定,但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的 50%以上和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80%以上,管理人员占全厂职工的比例在20% 以内的福利企业(包括本文下发前已批准认定的福利企业),给予适当返还增值税的 优惠政策,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退税与实际支付“四残”人员工资配比制度。?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还额以企业实际支付“四残”人员的工资总额的2.5倍为最 高限额。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足“四残”人员工资2.5倍的,以实际缴纳的增 值税额为限。? (二)资料报送及核定? 1、福利企业应向县级国税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①企业办理工商注册 登记时的验资报告;②劳动部门备案的“四残”人员劳动合同;③上交社保部门的医 疗保险、养老保险财务凭证;④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核发的《疾病证明》;⑤残 联核发的《残疾证》;⑥《福利企业残疾人员上岗证》;⑦ “四表一册”。同时, 企业还应将“四残”人员工资发放情况按季度在厂区显要位置予以公告。 2、核定方法:国税部门通过验资报告核定企业投资主体,通过劳动就业合同、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财务凭证、《疾病证明》、《残疾证》、《福利企业上岗证》等 有关资料核定企业的职工总人数和“四残”职工人数,并据此计算“四残”人员所占 比例。有关证件的残疾人签名必须由残疾人本人亲笔签名,代签或盖章无效。? (三)退税审批程序? 申请退还增值税的福利企业,需填写《福利企业先征后返审批表-A》(见附件 一)并附纳税凭证(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各县级国税局应在收到企业申请 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下列内容:《福利企业先征后返审批表-A》申请内容、 “四残”人员工资发放定期公告情况、“四残”人员工资表(亲笔签名,盖章无效) 以及上交社保部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财务凭证。按管理权限需逐级上报审批的, 审批表与纳税凭证(复印件)一并上报审批。凡由于“四残”人员实发工资及人数、 比例审核有误导致福利企业多退税款的,一律由县级国税局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 承担责任。? 三、各县级国税局在10月底,按本文第一款规定,组织人员对福利企业进行调 查鉴别,确定其投资主体并写出检查报告,经县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年检审批 权限分别报上级机关备案(见附件二)。? 四、本通知自二○○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一律 按本通知执行。 附表一: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批表(略) 附件二:福利企业清理情况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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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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