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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油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函[2004]49号
颁布时间:2004-02-10
2004年2月10日 赣国税函[2004]49号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收购毛茶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吉市国税发[2003] 13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鉴于毛茶油系茶油籽经简单加工后的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 自产的毛茶油,可按照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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