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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6]293号
颁布时间:1996-07-01
1996年7月1日 赣国税发[1996]293号 (通知略) 附件: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省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征管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一章 日常管理 第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由各地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机关负 责,其政策的制定统一由省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应按年度计算,分季预缴。预缴期限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 内。在每次预缴期限内,所有企业(包括亏损企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企业)均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 算报表,同时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查帐报告的, 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资料且未办理延期 手续的,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纳税资料的管理。建立完整、连续的企业纳 税档案,并作为年度考评项目,有条件的,应实行微机管理。 第二章 税款征收及纳税检查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一般采取查帐征收的办法。但对企业不能 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税务机关认为难以 核实其真实利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 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 由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征收。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管 理,在税务审计中注意企业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与涉外税收法规相抵触的,应 督促企业纠正。 第六条 企业计算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标准,应按统一规定执行。凡涉及本办 法第九、十、十一条所列费用,均应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列支。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督促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并在 六月中旬将书面报告及有关报表送省国家税务局。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做好每年的所得税检查工作,并 于年终报送检查报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以下方面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一)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额有困难,需以本企业满十 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 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需予以列支部分; (三)企业需予列支的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合理的借款利息; (四)企业需予列支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 (五)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需计提坏帐准备的; (六)企业坏帐损失的认定; (七)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 (八)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规定折旧年限短,而 需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的; (九)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需在纳税年度中改变的; (十)生产性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等待遇的(含获利年度的认定);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十二)企业不能按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需适当延 期的; (十三)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利息,凡依照我国与对 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应由我国免予征收所得税的; (十四)对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需由利息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并将审批文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1、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 2、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 贷; 3、我国公司、企业购进技术、设备, 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 品等供贷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卖方取得的利息。 (十五)对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 内用户提供设备所取得的租金扣除设备价款后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贷款 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经当地税务机关对贷款协议和支付利息 的单据凭证审核确认,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额,扣缴所得税。 (十六)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 受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待遇的; (十七)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征待遇的; (十八)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待遇的; 第十条 以下政策的执行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固定资产折旧,需采用除直线法以外的其他折旧方法的; (二)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 (三)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 (四)我国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其利率符合优惠利率 标准,需申请免征所得税的; (五)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我国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所得,确 需给予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照顾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 决定的除外); (六)对外商提供属于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 的特许权使用费,如需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优惠待遇的(依照国务院规定可以由所在 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除外); (七)对外商提供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所列举以外的专有技术,凡属 于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或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而引进的技术,如果技术先 进、条件优惠,需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的; (八)南昌、九江两市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知识密集性外商 投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或属于能源、交 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中外合资经营除港口、码头以外的其他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需享受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照顾的。 第十一条 以下政策的执行需经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批准: (一)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从开始获 利的年度起,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照顾的; (二)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 第四章 优惠管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行管理卡制度(《管理卡》附 后)。各主管税务机关所辖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定期减免所得税、减低所得税税率、再 投资退税、亏损抵补等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均应安排直接责任人员负责逐户清理审定 企业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要素、条件及类型。税政部门应集中精力把好政策关, 以保证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三条 在填写《管理卡》前,各单位应组织专管员查对历年征管资料和本年汇算 清缴资料,做到情况明了,资料准确。特别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生产性企业税收优 惠待遇问题,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细则有关条文执行外,还应严格遵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94]财税字051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如何适用税收优惠 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室内外 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安装调试业务范围认定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 389号)第4个文件精神执行,凡是不符合条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一律予以 纠正。在全面审定清理的基础上,由直接责任人逐户认真填写《管理卡》,要求做到 资料完整,数据清楚,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管理卡》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征管档案,另一份由直接责任人保管。 《管理卡》今后年度应逐年延续填写,不得中途间断,并作为税政档案资料,长期保 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卡》格式及填卡说明 (格式略) 填卡说明: 《管理卡》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低所得税税率的要素、条件及企业类型(第一至 四项)。凡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减低税率征收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均要由直接责任人员 负责填写这部分内容。填写注意: (一)第一项第1.2小点填写企业生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 年度的资料。 (二)第二项至第四项为企业享受减低税率的类型,共分三类,与企业类型相对 应。“享受优惠税率”部分“开始年度”栏填写企业所享受的优惠税率的开始年份。 第二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要素、条件及企业类型 (第五项至第十项)。凡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有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均要由直接责 任人负责填写这部分内容。填写时应注意: (一)第五、六两项填写企业有关的原始资料。 (二)第七至第九项为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类型,共分三类。 (三)若企业属生产性及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则应在第六项下“年度”“生产 性经营收入”、“全部业务收入”“比例”栏目分别填写从获利年度起的历年资料, 每一竖栏填写一个年度的资料,“比例”指生产性经营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 (四)“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及享受年份”下的“年度”栏,每一栏填写一个年度, 第一次填表,第六项应将企业从获利年度开始后的年份及减免税情况填上,以后各年 均只要填写本年情况,与年度相对应;“相应的减免期”栏填写该年的减免征收所得 税情况,按“减”、“免”、“全征”、填写;“责任人员签名或批准文号”栏填写 责任人姓名,有批准文号的要填写批准文号。 第三部分 再投资退税。凡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再投资退税优惠待遇的,均要由直 接责任人员填写这部分内容。填写时应注意: (一)“再投资金额”指外国投资者用于再投资的金额。 (二)“接受投资者类型”填“产品出口型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或“普 通企业”。 (三)“退税率”填写“40%”或“100%”。 第四部分 企业亏损抵补情况。凡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亏损抵补优惠待遇的,均要 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填写这部分内容。填写时注意: (一)“年度”指企业正式生产、经营后的年份,“本年利润”指本年实际核实 的盈亏情况,亏损以“-”表示。 (二)通过亏损抵补可知企业获利年度,填“获利年度利润”栏,由责任人签名。 例: 年 度 本年利润 获利年度利润 88 -50 89 -30 90 -30 91 -20 92 10 93 20 94 20 95 50 10 说明:按照税法规定,88年亏损50万元可以用以后五年利润弥补,但以后五 年(仅92、93年出现利润)利润总额仅30万元,尚有20万元差额不能弥补。 94年实现盈利20万元按财务会计制度,当然可以弥补第一年(88年)未能弥补 的20万元亏损,但按税法规定,不能再弥补88年亏损,只能弥补89年的亏损 (20万元-30万元=-10万元),弥补后第二亏损年度仍有10万元得不到弥 补,这时也不能用95年盈利弥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95年盈利 50万元可以用来弥补90年亏损20万元和91年亏损20万元,弥补后还有10 万元的利润,这标志着该企业95年方达到真正的获利年度。 第五部分 准许企业加速折旧。凡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待遇 的,均要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填写这部分内容,填写时注意: 准许加速折旧必须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故有享受此项 优惠待遇的,必须填写“批准文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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