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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江西省新产品返还部分增值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工字[1996]123号
颁布时间:1996-10-14
1996年10月14日 赣财工字[1996]123号 (通知略) 附件:江西省新产品返还部分增值税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发[1995]20号文精神,扶 植企业加速新产品开发,尽快形成规模生产,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现就新产品返 还部分增值税的有关办法规定如下: 一、退税范围及条件: 1、从1996年1月1日起,凡列入江西省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可 享受返还部分增值税的优惠。 2、新产品必须通过地、市级以上的技术鉴定(验收),领取江西省新产品证书, 具备批量生产条件,并进行批量生产。 3、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政策,产业政策。重点考虑技术水平高, 节能降耗,创汇节汇,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好,有利于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 二、退税办法: 1、新产品增值税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返还期限为新产品自首次销售之日 起,一年内该产品增值税25%的部分。为便于操作,对新产品增值税额可按该新产 品销售额在企业总销售额中所占的比例确定。 2、新产品生产销售后,年度终了后,由新产品生产企业填写《江西省新产品返 还增值税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并提供如下附件: 1)新产品技术鉴定书; 2)江西省新产品证书(复印件); 3)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及全部产品销售明细表; 4)新产品入库、出库帐单和销售凭证(复印件); 5)增值税票(复印件) 经项目主管单位和同级财(税)部门逐级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国税局、经贸委 核准汇总下达。 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提供以上材料,报所在地(市)国税局会同财政局 审核,送地(市)经委汇总报省经贸委、省国税局、财政厅审核。如发现有虚报或其 他不实之处,一律取消享受此项优惠的资格,已享受优惠的予以追回。 3、应返还的增值税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国税 局、经贸委核准的返还数额,将应返还增值税如数返还给新产品生产企业。 省冶金厅所属企业,南昌卷烟厂,江西橡胶厂,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增值税 返还由省财政厅办理。 4、企业申报时间为新产品首次投产销售的年度终了后,第二年1月15日前, 年度中间投产销售,时间不足一个年度,需要跨年度享受该项政策的,跨年度销售的 按销售年度分两次申报,时间均为次年1月15日前。 5、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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