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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6]480号
颁布时间:1996-10-04
1996年10月4日 赣国税发[1996]48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两次调低了出口货物退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 政策也相应作了一些调整。目前,对外商投资出口货物,根据企业成立时间的不同, 分别适用免税,免、抵、退税和先征后退的税收待遇。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 物的税收管理,省局赣国税发[1996]412号《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外 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 (免)税登记证由省局涉外处统一办理。为贯彻执行这一精神,且便于操作。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证对象:凡我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有出口货物并需按照税法精神办理免 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税的,均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 二、办(发)证机关: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统一由省局涉外处负 责办理并发证。凡需办证企业,均应直接向省局涉外处申请办理。 三、办证时间:文到前已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统一集中办证的时间为:文 到之日起至今年11月底止。今后新成立的企业,均需在货物出口前申请办证。 四、办证方法及要求:上述企业申请办理时,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工商营业执 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海关报关备案证明书复印件,填写《外商投 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经审批后,一般当 即发给退(免)税登记证。 五、其他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是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 免抵退税、先征后退税手续的重要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未按规定办理或取得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机关不予 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或抵、退税。 3、出口退(免)税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 件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出口企业注销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结清退税款,多退少补。如有意不办理而造成多退税款的,视 同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4、各地要在10月底以前对本地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抵税、退税情况 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督促企业按时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对不按规定申报出口 货物免税、抵税、退税或未经批准擅自免税、抵税或退税的,视同偷税进行处罚。检 查结束后,各地要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局。 5、本文下发前已办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企业,应重新向省局涉外处申请换 发新的登记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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