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7]627号
颁布时间:1997-12-22
1997年12月22日 赣国税发[1997]62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 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发文之日起,凡超出一定期限,不能提供有效合法出口货物免税批准文件 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就出口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必 须对上述收入征税,不得擅自决定免税。 二、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 省国税局有关部门签发,其出口免税由企业逐级报地市国税局审批。 三、从事自营出口、“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 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免税由地市国税局审批。 四、出口免税有关报批手续,按原有规定办理。 五、本文第一条“凡超出一定期限”的具体规定及“出口货物免税批准文件”的 格式由地市国税局制定。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 理问题的批复
(3)
上一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下一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