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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加强税收管理的联合通知
赣国税发[1997]580号
颁布时间:1997-12-01
1997年12月1日 赣国税发[1997]58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地、市、县支行,各直属支行: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新形势,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现就加强农业银行与国税 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税收、金融管理的监督作用,共同做好纳税申请工作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为配合税收征管改革,方便纳税人缴税,农业银行各机构可与当地国税部门 协商,进驻办税服务场所设置税款代收点,负责办理收缴各种税款事宜;对国税部门 提供的营业场所及缴纳税款所需设备,各地农行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完善。 二、各营业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 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00号)的有关精神,积极宣传,吸收客户办理纳税人税款预储帐户。 对纳税人已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各营业机构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通知要 求,及时将纳税人应纳税款划入国库,对纳税人预储税款不足以缴纳当期应纳税款的, 应提前一个纳税期通知纳税人补存。 三、各营业机构办理国税税款收缴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税、贷、货、 利”资金分配顺序,及时办理税款的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积压,确保税款及 时足额划入国库。对纳税人超过限缴日期的缴款书,应根据征收机关填发的凭证核收 滞纳金;对应收未收的滞纳金,应积极配合国税机关催收。 四、各级办理国税税款收入的营业机构,属国库经收处。国库经收处所收款项属 代收性质,不得办理税款的退库事宜。 五、各地国税部门、农业银行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纳税 申报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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