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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7]563号
颁布时间:1997-11-19
1997年11月19日 赣国税发[1997]563号 (通知略) 附件: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管理办法 为规范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以下简称出口退(免) 税登记证)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 [1994]031号)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证对象:凡我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有出口货物并需要按税法精神办理免 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税的,均应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 二、办证权限。《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以下简称涉外处)负责办理、发证。凡需办证企业,均应直接向省局涉外处申请。 三、办证方法。企业应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30日内向省局涉外 处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并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 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4、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 复印件,5、《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表》(一式4份)。 四、证件年检。发证机关每年6月对《出口退(免)税登记证》进行一次年检。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年检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提供1-4项材料外,还需携带《出 口退(免)税登记证》,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申请表》 (一份)。经审核,年检合格者,可持年检后的《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向主管涉 外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抵税和退税审批手续;否则,不予审批出口货物 的免、抵、退税申请手续。 五、变更登记。《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内容发生变更时,企业应从变更之日 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出口企业注销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税款,多退少补。 六、违章处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税务 机关不予办理其出口货物的免税或抵、退税,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 税管理办法》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证件保管。《出口退(免)税登记证》是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手续 的重要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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