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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7]90号
颁布时间:1997-02-03
1997年2月3日 赣国税发[1997]9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673号)精神,现对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 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 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但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 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企业在税前扣除的上述费用,应按照省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 和标准执行。各地、市国税局也可根据当地实际,经调查研究后确定最高扣除限额, 并报省局备案。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二、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 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 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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