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8]292号
颁布时间:1998-06-18
1998年6月18日 赣国税发[1998]29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35号)规定,现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税后有关税收问题 明确如下: 一、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问题。对南昌铁路局范围内调拨和对路外销 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除外)。如销售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铁路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征税问题。南昌铁路局范围内调拨废旧物资免征 增值税,对外销售应征收增值税。按照铁路系统回收废旧物资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对南昌铁路局南昌材料供应段、鹰潭、新余铁路废旧物资回收站回收废钢铁及其他废 旧物资,按铁路内部结算价10%计算进项税额扣税(铁路内部结算价不得高于对外 销售价),南昌铁路局其他单位收购废旧物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期初存货进项税如何抵扣问题。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铁路工 附业单位,按下列公式分离期初进项税金。 期初进项税金=企业1996年5月底存货实际采购成本×扣除率×(1996 年7至12月征税销售收入÷1997年12月全部销售收入) 计算分离的期初进项税金,一般应在1999年底以前分期抵扣完毕。 四、关于铁路工附业单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南昌铁路局工附业单位从运营单 位或其他购入货物,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其他凭证一律不得作为进项凭证抵 扣税额。 特此通知。 (3)
上一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通知
下一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