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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9]554号
颁布时间:1999-09-30
1999年9月30日 赣国税发[1999]55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管理,堵塞专用发票管理上的漏洞,防止专用发 票违法案件的发生。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新办企业凡不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新办企业认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条件为: 1、按现行税法规定设置“应交税金”帐及其明细帐,能真实反映本企业应交增 值税的有关资料。 2、商业企业按现行会计制度设置“库存商品”帐及其明细帐,能真实反映本企 业商品的购进、销售、库存等有关资料;工业企业按现行会计制度设置“材料采购、 产成品”帐及其明细帐,能真实反映本企业材料或产品的购进、生产、销售、库存等 有关资料。 3、有专职的发票管理员和保险柜存放专用发票; 4、根据企业注册资本和生产经营规模,预计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 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其领用的专用发票不再实行代管监开、开票时不得预征税款。一年后如应税销售额 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二、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新办企业,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其货物或应税劳 务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 国税局批准后,可由主管国税局按商业企业4%征收率、工业企业6%征收率代开专 用发票。 三、各地必须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认真执行专用发票验旧换新 和定期缴销制度。领购新票必须缴销旧票,旧票应定期缴销,定期缴销期限为两个月。 四、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一律停止执行,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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