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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0]292号
颁布时间:2000-09-04
2000年9月4日 赣国税发[2000]29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为了加强企业防暑降温费、冬季取 暖费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中央驻赣企业(包 括我省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所得税的其他企业)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 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统一开支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不发给职工个人的,可按实际发生 数扣除;企业既统一开支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又发给职工个人防暑降温费和冬 季取暖费的,按发给个人的规定最高限额扣除。? 二、企业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实际开支低于最高限额的, 按实际开支数扣除;实际开支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数扣除。 三、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按规定控制标准分别计算扣除。防暑降温费每人每 年最高扣除额为500元,冬季取暖费每人每年最高扣除额为300元。? 四、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最高扣除额仅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五、本规定从2000年度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暑降温费、冬季 取暖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赣国税发[1998]351号)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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