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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邮政局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2]91号
颁布时间:2002-03-21
2002年3月21日 赣国税函[2002]9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接江西省邮政局《关于要求变更全省各县(市)邮政局所得税监督权属的函》 (赣邮局字[2002]23号)称:该局从2002年起对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2002年1月1日起取消各县(市、区)邮政局独立会计核算职能,由各市邮政局 对所属县(市、区)邮政局实行二级核算,并全面负责各县(市、区)局的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工作。鉴于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为支持我省邮政事业的发展,现将有关 邮政局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邮政局实行报账制后,不具备单独核算条件。从2002年1月1日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不再担负对县级邮政局企业所得税的监管任务,由设区市 国家税务局负责监管。? 二、各设区市邮政局应按季向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三、对县级邮政局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检查,2001年度的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 局统一部署,企业所在地的监管国税机关负责实施;2002年以后的邮政企业所得 税检查由监管的设区市国家税务负责组织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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