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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2]49号
颁布时间:2002-02-09
2002年2月9日 赣国税函[2002]49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我省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加油站增值税管理 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 告省局。 ? 附件:江西省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管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 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加油站是指符合下列条件并从事成品油零售(含兼营,下同)业务的单位 或个人。? (一)经设区市级以上经贸委批准,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成品油零 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等 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三)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同级成品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贸委、技术监 督、工商、消防和地税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加油站的加油机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保证税控装置的正常运 行,不得擅自改动、有意损毁税控装置。新购买的加油机在启用前,必须报请当地主 管国税机关进行税控装置初始化和铅封,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 完成初始化和铅封工作。?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征税。对不申请办理一般 纳税人认定手续和未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 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加油站条件 但又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当地税务机关应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取缔,不 得发售发票,并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款。? 第六条 加油站必须如实申报纳税,同时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库存商品明细表;? (二)发票使用明细表;? (三)税控装置报税IC卡和防伪税控IC卡;? (四)税务部门确定需要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加油站总、分支机构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经 有权国税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国税机关应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的期初存货(库存成品油)已 征税款进行核定,在2002年内分期抵扣应纳税款。?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核定加油站的发票月使用数量及限额,实行限量限 额发放、验旧换新制度,对有关部门在清理整顿中收缴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和《营业执照》,仍在经营的加油站,国税机关应收缴其《税务登记证》和库存结余 的发票,并按本办法第五条三款的规定核定应纳税款。?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对辖区内的加油站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移 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加油站的管理,建立加油站、加油机分户纳税档案和 税控装置初始化档案。实行加油站按季巡查制度,基层分局每季应对加油站税控装置 至少检查一次,县(市、区)国税局每半年抽查一次。?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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