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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蛹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2]第367号
颁布时间:2002-12-05
2002年12月5日 苏国税函[2002]第367号 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蛹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宿国税发[2002] 18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 税字[1995]52号)文件的精神,蛹衬系农业产品中“其他动物组织”类货物, 应当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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