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5〕49号颁布时间:2015-05-26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为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巩固稽查成效,规范稽查行为,保证税收稽查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精神,市局修定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办法》并经2015年5月6日市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20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稽查行为,保证税收稽查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划分标准
(一) 纳税人偷税、骗取减免税、逃避追缴欠税案件:
税款数额达50万元以上的为区局稽查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税款数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为市局稽查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二)抗税案件;
(三)其它税收违法案件:
税款数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为区局稽查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税款数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为市局稽查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四)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数量较大的案件:
发票份数达500份以上的为区局稽查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发票份数达1000份以上的为市局稽查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金额较大的案件按本条第三款确定是否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
(五)受票单位取得虚假发票数量较大的案件:
发票份数达500份以上的为区局稽查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发票份数达1000份以上的为市局稽查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受票单位取得虚假发票金额较大的案件按本条第三款确定是否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
(六)市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重大涉税违法案件;
(七)达到总局、省局大要案标准的,按总局、省局规定办理。
第二条 达到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标准的的案件应填报重大税收违法情况报告表》(附件1)。
(一)检查部门确认案件达到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标准的,应在提交《税务稽查报告》的同时,首次填报《重大税收违法情况报告表》。
(二)检查部门提交《税务稽查报告》时案件未达到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标准,经审理改变原处理意见,案件达到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标准的,审理部门应在提交《审理报告》的同时首次填报《重大税收违法情况报告表》。
(三)达到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标准的逃避追缴欠税案件,执行部门应在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同时首次填报《重大税收违法情况报告表》。
市局稽查局选案科具体负责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管理,对达到市局稽查局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标准的案件,选案科在收到《重大税收违法情况报告表》后3个工作日内,经市局稽查局局长审核确认后,向市局分管领导报告。
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案件来源、发现时间、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所属期间、涉嫌违法手段以及涉案范围、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对案件查办形式的意见等。
第三条 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应当自首次填报《重大税收违法情况报告表》的下一季度起,按季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末25日前,由案件当前经办部门填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案件查处有重大进展或者遇到紧急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案件查处没有进展或者进展缓慢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提出下一步查处工作安排。
检查部门已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经审理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案件,不再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情况报告表》。
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属督办案件的,按照督办案件确定的时限填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
第四条 市局可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符合下列标准的,经市局审查后确定为市局挂牌督办案件(以下简称“督办案件”)。
(一)总局或省局批办的重大案件;
(二)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批示件、查办件;
(三)涉嫌偷税、骗取减免税、逃避追缴欠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抗税案件
(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份额在10000份或完税凭证份额在1000份以上的案件;
(六)受票单位取得虚假发票份数达10000份以上的案件;
(七)市局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涉税违法案件;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督办、催办工作由市局稽查局负责实施。对决定督促查办的案件,督办单位应当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附件2)。
第五条 总局及省局挂牌督办的案件原则上由市局承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由区局承办的,应报总局或省局批准方可实施,但区局应当指定案件负责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对案件进行跟踪管理。
市局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区局承办。
市局承办的督办案件应由市局稽查局负责查处,区局承办的督办案件应由区局稽查局负责查处。
第六条 督办案件的承办机关应当在接到督办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立案,在10个工作日内制订具体查处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
承办机关具体查处方案应当报送督办机关备案;督办机关要求承办机关在实施检查前报告具体查处方案的,承办机关应当按照要求报告,经督办机关同意后实施检查。?
督办机关督办前承办机关已经立案的,承办机关不停止实施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情况报告督办机关;督办机关要求调整具体查处方案的,承办机关应当调整。?
第七条 承办机关应当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要求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每30日向督办机关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有确定报告时限的,按照确定时限报告;案件查处有重大进展或者遇到紧急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案件查处没有进展或者进展缓慢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提出下一步查处工作安排。
第八条 督办案件的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执行。
第九条 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结案:
(一)税收违法事实已经查证清楚,并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税收款项追缴入库,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查明税收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情节轻微,依法作出《税务稽查结论》或者《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并执行完毕的;?
(四)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终结检查情形的;?
(五)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确实无法查证全部或者部分税收违法行为,但有根据认为其涉嫌犯罪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以司法程序终结为结案。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稽查局选案科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附件3)。?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符合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的,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行案件查处责任制。承办机关主要领导承担领导责任,查办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重要线索、证据不及时调查收集,或者故意隐瞒案情,转移、藏匿、毁灭证据,或者因工作懈怠、泄露案情致使相关证据被转移、藏匿、毁灭,或者相关财产被转移、藏匿,或者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承办机关及承办人员和协办机关及协办人员在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表彰;承办、协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自本文发布之日尚未结案同时符合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条件的,按本办法补报相关手续,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2007年6月2日印发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7〕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
2.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
3.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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