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5-04-01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明确纳税申报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3月1-2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9月1-25日。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15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3月1-2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9月1-25日。
三、私房出租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