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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5-04-01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明确纳税申报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3月1-2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9月1-25日。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15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3月1-2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9月1-25日。
  三、私房出租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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