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14〕69号颁布时间:2014-09-02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规定精神,《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22号)第十二条第九款规定的相关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报送的相关材料,即“1.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清算审计报告;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与注销检查期间相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不再报送。今后注销税务登记工作中,如发现税务人员强制代理或指定代理涉税鉴证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