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沪国税函〔2017〕27号 颁布时间:2017-04-01
金山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及《关于本市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经审核,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黄酒原酒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调整为0.553402。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