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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6〕45号颁布时间:2016-06-2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