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6〕32号颁布时间:2016-05-10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2.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4.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