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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6〕12号颁布时间:2016-03-0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