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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5〕80号颁布时间:2015-10-19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 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