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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5〕57号颁布时间:2015-08-06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财关税〔2015〕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