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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4〕36号颁布时间:2014-05-20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