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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4〕23号颁布时间:2014-04-14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