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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4〕17号颁布时间:2014-02-2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