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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3〕62号颁布时间:2013-11-2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