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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7]69号
颁布时间:2007-09-11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对未列举名称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据此,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一部分未列举矿山企业的资源税适用税额作适当调整。具体是:未列举铅锌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5元调整为每吨13元;未列举铜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1.4元调整为每吨6元;未列举钨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8元。以上税额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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