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7]255号
颁布时间:2007-11-02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据部分基层单位反映,目前在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有些省(市)税务机关对我省外出施工且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建筑安装企业,就地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直接影响了我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进度;二是部分外地来我省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没有及时回原地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出现了管理漏洞。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所得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来冀施工的外省建筑安装企业,无论其有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应税所得率由县级地税机关在5%至15%的范围内确定。
二、对省内跨市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可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施工地地税机关可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及在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在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入股取得股息或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