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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203号
颁布时间:2007-09-25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票证服务中心:
为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加强税源监控,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换发普通发票领购簿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启用新的折本式《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由各市统一印制,其印制成本费用以及办税厅所需配备平推式打印机的费用,统一从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中的运杂费、损耗费收取标准的13%中列支。
二、普通发票印制几个问题
(一)为增强税源监控和优化纳税服务,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需要,从四季度起增加千元版货物销售发票和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同时取消十万元版加工修理修配发票。
(二)为强化普通发票的防伪功能,从四季度起,将手工版普通发票存根联和记帐联装订位置互换。将第一联作为记账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存根联。背涂防伪色块印在第一联记账联背面。在普通发票验旧时只须用紫色荧光灯照射第三联存根联,即可发现纳税人开具发票是否违章。
三、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使用问题
对个体工商户应根据其实际销售情况,合理核定其普通发票月领购数量。同时取消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两个月剪角作废的限期开具规定,但要强化发票验旧供新制度,每次发票验旧时发票开具金额必须分月录入综合征管系统,以利于税源监控和合理调整定额。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和定额管理,省局确定在沧州和邯郸市国税局进行定额发票试点,根据试点经验择机在全省推行。
四、关于统一计算机开票软件问题
为在小规模纳税人中扩大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决定在网上报税系统的客户端增加普通发票开具功能模块,纳税人既可以用统一的软件开具发票,又可将开票信息直接写入网上报税系统,减轻纳税人的工作负担。具体使用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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