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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7]189号
颁布时间:2007-08-20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77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在年底前按总局要求建立起本地的资源税税源数据库,随时掌握本地矿产资源的文化情况,为税收分析和加强征管提供可靠依据。
二.凡有地下采矿和选矿企业的地区,要建立以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控税为主,其他征收方式为补充的征管模式,扩大核实征收企业的范围。
三.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管理,全面做好代扣代缴工作,从而堵塞零散税源的征管漏洞。
四.各地要根据本地矿产资源的征管特点,认真开展纳税评估试点工作。年内各市均要建立起1个纳税评估试点(县级局),通过纳税评估加强相关矿产资源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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