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7]122号
颁布时间:2007-05-15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目前,我省的拍卖市场尚未健全,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薄弱环节。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对拍卖市场的征管力度,建立健全代扣代缴制度。要加强对拍卖单位的税法宣传和辅导,以增强其依法代扣代缴的自觉性。
二、拍卖单位进行拍卖活动,应提前5天告知主管地税机关。在拍卖活动期间,主管地税机关要派专人进驻拍卖现场,督导其依法扣缴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上一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和冀东销售分公司在系统加油站使用企业衔头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